跳到主要內容區
臺北市立大學-總務處文書組
Menu
回首頁
網站地圖
學校首頁
總務處
本功能需使用支援JavaScript之瀏覽器才能正常操作
首頁
最新消息
[文書組]各機關撰擬請受文者於指定期限回復之公文書時,應於公 文內載明指定「回復日期」,避免受文者因計算方式不同 導致雙方認知差異之困擾,請查照。
90136593_1113005056.pdf
瀏覽數:
分享
Close (Esc)
Share
Toggle fullscreen
Zoom in/out
Previous (arrow left)
Next (arrow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