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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函轉有關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使用「紀錄」之規定

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
有關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
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有關名詞用「紀錄」之規定,使用「紀錄」
之用字(如附件),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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